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7,600,000元,利息
792000元(2018 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厂及管网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7,600,000 元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公司于2020年10月14号收到旬邑县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相关文书,案件
原定于2020年11月4日开庭,因淳化泰尔、公司提出鉴定异议后,开庭时间延
期至2021年1月5日,又因淳化泰尔于开庭前提出反诉及鉴定申请,案件于2021
年12月2日开庭审理,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旬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
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旬邑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
13921571.3元及利息(利息以13921571.3元为基数,自原告足额出具增值税专用
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淳化县二期集中供热
工程热源厂及管网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392157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
79202.60元;四、反诉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9202.60元;四、反诉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4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458元(原告预交),
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19元,被告淳化泰尔热力有限公司、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539元。本诉鉴定费200000元(原
告预交),原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被告淳化泰尔热力
反诉案件受理费2299元、鉴定费70000元,共计72299元(反诉原告淳化泰
尔热力有限公司预交),反诉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