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聯合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聯合公告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100%,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收購事項及其項下之交易分別構成盈信及安保控
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條,可接受股東書面批准以代替舉行股東大會。盈信已向一
組緊密聯繫之股東(包括Winhale、名成國際及魏先生,彼等於本聯合公告之日,
合共持有相當於已發行盈信股份之約64.17%)取得股東書面批准,以取代召開股
東特別大會以批准收購事項及其項下之交易。另一方面,Profit Chain(安保控股之
控股股東,其於本聯合公告之日,持有相當於已發行安保控股股份之75%)已向安
保控股已分別獲聯交所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之規定,並延長各自之
茲提述盈信及安保控股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內容有關買方在第一輪收購事
項中收購該等第一輪物業之聯合公告(「前次聯合公告」)。除本聯合公告另有所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八日,買方(為一間安保控股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盈信之間接
非全資附屬公司)與該等第一輪賣方及物業代理訂立該等第一輪臨時協議,據此,
438,600,000港元。截止本聯合公告日,買方已與該等第一輪賣方(除賣方A、賣方
B、賣方D及賣方G外)訂立該等第一輪正式協議,當中的主要條款(包括先決條
盈信董事會及安保控股董事會欣然聯合宣佈,除第一輪收購事項外,於二零一八年
二月九日聯交所交易時段後,買方與該等第二輪賣方及物業代理訂立該等第二輪臨
時協議,據此,買方同意購買而該等第二輪賣方同意出售位於萬順工業大廈之該等
據盈信及安保控股各自之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該等第
根據該等第二輪臨時協議,買方有條件同意收購而該等第二輪賣方有條件同意出售
該等第二輪物業的權益。該等第二輪物業為位於萬順工業大廈之地面層、4樓A室
根據該等第二輪賣方提供的資料,萬順工業大廈4樓A室目前正出租予一名獨立於
盈信及安保控股及彼等之關連人士且與彼等概無關連之第三方作工業用途,以收取
每月租金收入40,000港元,相關租期將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另外,該
該等第二輪物業乃按「現狀」基準售予買方。該等第二輪物業聯同該等第一輪物業
之估值報告全文將由一獨立專業估值師編製,並載入將分別寄發予各盈信股東及安
根據該等第二輪臨時協議,訂約方將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就第二輪收
1. 第一期按金共9,000,000港元(相當於第二輪代價之5%)已於該等第二輪臨時
2. 第二期按金共9,000,000港元(相當於第二輪代價之5%)將於簽訂該等第二輪
第二輪代價乃由買方及該等第二輪賣方經參考當前市況、該等第二輪物業的位置及
同區類似物業的市價後,經公平磋商而釐定。該等第二輪物業聯同該等第一輪物業
之估值報告全文將按上市規則之規定予以編製並載入將分別寄發予各盈信股東及各
安保控股股東之通函內。預期第二輪代價連同有關之交易費用(約17,000,000港元)
將以(i) 安保控股集團之內部資源,及(ii) 新的銀行融資的組合方式撥付。
為免生疑問,收購事項之總代價(618,600,000港元,包括第一輪代價及第二輪代價)
及與收購事項相關之總交易費用(約62,000,000港元)將不會以安保控股於二零一
七年二月二十日上市所籌集的所得款項淨額撥付,而據此所籌集的所得款項淨額已
經並將由安保控股按安保控股於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的招股章程所披露
待該等第二輪臨時協議及該等第二輪正式協議的條件獲達成後,收購事項應於二零
誠如前次聯合公告所披露,安保控股集團現時的總辦事處是向盈信的一間間接全資
擁有的附屬公司 - 輝信集團有限公司租用,有關租賃將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到期。根
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相關之租賃安排構成安保控股集團的一項持續關連交易。
收購事項將會為安保控股集團提供一個自用的工作空間,包括 (i) 為安保控股集團日
後的發展提供更多空間,例如 a) 為每名員工提供足夠作業空間;b) 自設培訓中心加
強員工發展;c) 設立項目工作室以便各項目小組可以與分判商及客戶舉行會議;d)
為項目成立綠建環評小組;及e) 成立創新及科技部門以推動改善建築物料及建築方
法的研究和發展;(ii) 提供足夠空間設立工作坊以滿足相關政府部門的牌照要求;
當第二輪收購事項完成後,安保控股集團將擁有4樓及7樓全層。這將會有利於安
經考慮上述因素,盈信及安保控股各自之董事均認為收購事項的條款乃符合一般商
業條款且屬公平合理,而收購事項乃符合盈信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安保控股
概無盈信及安保控股的董事於收購事項中涉及任何重大利益,因此概無盈信及安保
如安保控股集團在將來收購萬順工業大廈之餘下單位,盈信及安保控股將按上市規
盈信集團主要從事(i) 合約工程業務(透過安保控股集團進行);(ii) 物業投資及發
安保控股集團主要以總承建商或分包商身份從事合約工程業務,主要涉及樓宇建築
據盈信及安保控股各自之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該等賣
方(包括該等第一輪賣方及該等第二輪賣方)分別為多名人士或多間於香港註冊成
茲提述內容有關買方在第一輪收購事項中收購該等第一輪物業的前次聯合公告。第
一輪收購事項及第二輪收購事項於十二個月期間內收購萬順工業大廈之單位構成一
連串交易。因此,第一輪收購事項及第二輪收購事項被視為有關連並應按上市規則
於合併計算時,由於收購事項涉及的一個或多個相關百分比率高於25% 但低於
100%,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收購事項及其項下之交易分別構成盈信及安保控股
據盈信及安保控股各自之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概無盈
信之股東及安保控股之股東於收購事項中涉及重大利益。因此,假使盈信及安保控
股分別召開股東大會以批准收購事項及其項下之交易,亦概無盈信之股東或安保控
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條,可接受股東書面批准以代替舉行股東大會。盈信已向一
組緊密聯繫之股東(包括Winhale、名成國際及魏先生,彼等於本聯合公告之日,合
共持有相當於已發行盈信股份之約64.17%)取得股東書面批准,以取代召開股東特
別大會以批准收購事項及其項下之交易。另一方面,Profit Chain(安保控股之控股
股東,其於本聯合公告之日,持有相當於已發行安保控股股份之75%)已向安保控
股發出批准收購事項及其項下之交易的書面批准。因此,盈信及安保控股將不會就
根據前次聯合公告中的披露,預期一份載有(其中包括)(i) 收購事項之進一步資
料;(ii) 該等物業之估值報告全文;及(iii) 根據上市規則須予披露之其他資料的通函,
將會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或之前分別寄發予盈信及安保控股各自之股東。由於
需要更多的時間預備盈信及安保控股各自之通函須予載述之資料,盈信及安保控股
已分別獲聯交所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41(a)條之規定,並延長各自之通函寄發
由於收購事項須待該等第一輪臨時協議、該等第一輪正式協議、該等第二輪臨時協
行。因此,盈信及安保控股之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盈信及安保控股之相關股份